答: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1)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慈善组织未履行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义务的;(2)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3)未办理税务登记的;(4)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市属社会组织可以登录“苏州市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在基本信息-年检年报信息、信用信息-等级评估栏目中查询近五年的年检结果。“苏州市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访问方法:①苏州市民政局....
答: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包括,经苏州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此外,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申报3A等级的,可不满2年),自评能够达到更高等级的,可以申报评估。
答: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苏政民〔2010〕6号,苏政民管〔2016〕8号修订)。
答: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依法完善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对社会组织的全面体检、科学评估,促规范、促建设、促监管、促发展,推动社会组织自觉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法人治理水平,努力提高品牌公信力、会员凝聚力,增强成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答: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