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7 2213
为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登记程序
1、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根据章程,通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须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监事会签署意见)。
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组成清算组织)。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项目;无法按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向社会组织发注销登记的批复,
并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
6、社会组织凭注销登记的批复书办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注销事宜, 并至管理机关备案。 三、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原件、文件要红头、编号、主送社会组织,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4、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社会组织所有印章(原章)、财务凭证。 6、清算报告书(附模板)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8、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四、相关事宜
业务受理部门:双峰县民政局322室。地址:双峰县永丰镇八本街539号。联系电话:0738—6829652。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业务主管单位 成立时间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销时间 注销原因 社团履行 内部程序 年 月 日经第 届第 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 核 年 月 日 批 准 (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
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在清算组织职务 清算结论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 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 月 日 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帐户记录: 年 月 日 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