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7 3053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办理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注销决议;
(二)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办理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写明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四)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五)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八)在公开发行并覆盖全省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提交报纸原件);
(九)《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 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址
宜宾市翠屏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七、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