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 999 6541


通 知
公 告
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社会组织标准建设
社会组织数字化建设

您当前位置:社会组织服务网 > 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 社会组织登记政策原文

返回

社会组织登记政策原文

哪些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
查看详情 政策解读

2022-09-29 3057

哪些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登....
查看详情 政策解读

2022-09-29 2580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所有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查看详情 政策解读

2022-09-29 5096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查看详情 政策解读

2022-10-14 3429

意见建议
机构名称
机构联系人
联系方式
意见建议
取消 提交
合作描述
机构名称
机构联系人
联系方式
合作描述
取消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