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7 2842
一、年检对象
2021年6月30日前在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
2021年12月31日前在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
二、年检材料
(一)社团需填报《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二)民非需填报《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属于教育事业或卫生事业类的民非,还需提交审计报告。
三、参检方式
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依托新版“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网上办事系统部署在互联网,操作系统版本需win7及以上,浏览器推荐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谷歌、火狐,显示器分辨率为1024×768以上(推荐1920×1080)。参检社会组织要自觉参加培训、仔细查看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步骤自行登录网上办事系统开展年检工作。年检工作网上填报时间截至2022年6月30日。
四、评定标准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2021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的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社团(20种情形)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3)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6)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10)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14)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17)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19)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0)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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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非(16种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9)设立分支机构的;(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5)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16)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