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7 2551
一、制定背景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坚持积极引导与依法管理并重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对民政部门开展评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民政部积极开展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与规范发展。同时,评估等级结果为配套各种优惠政策,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提供了参考依据。为进一步提升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适应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民政部制定出台《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在遵循《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专家管理、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强化了评估主体责任。《规定》明确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设立评估委员会承担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细化了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明确了评估工作发布通知或公告、审核资格、专家组组建、实地评估、社会评价、意见反馈、等级建议、委员会议、复核申请、评估复核、公告发布等各环节的工作内容、要求和时限。明确了评估委员会组建评估专家组开展实地评估,明确了实地评估包括座谈问询、查阅文件、个别访谈等方式。
(三)加强了评估专家管理。为加强评估专家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专家评价机制,《规定》专章对评估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任职资格、职责、聘任、培训、考核以及保密、回避、资格取消等事项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评估委员会建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对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二是提出担任评估专家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从事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等。三是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工作纪律,要求评估专家应当对评估中涉及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四是确定了评估专家应当回避及取消评估专家资格的情形。
(四)确定了动态监管要求。为加强对有效期内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管理,不断提升评估等级社会公信力,《规定》建立了“跟踪评估”和“核查评估”制度。《规定》提出,评估办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跟踪评估,民政部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进行调整或确认,防止“一评了之”。同时,对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出现受到行政处罚、被投诉举报、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的,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评估,并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