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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政策解读

2022-09-29 5876

为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青海省民政厅制定了《青海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截至2021年底,全省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4194家,占全省社会组织总量的68.3%。社会团体虽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年检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存在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负责人违规任职及不按照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问题,给予年检结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基层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年检结论难度加大,且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参照近年来民政部发布的年检通知和北京、上海等兄弟省份的年检办法,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了我省的年检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2022年1月10日,草拟形成《办法》初稿后,书面征求省委“两新”工委、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地民政局和社会团体代表意见。共收到反馈信息254条,其中246条无意见,8条提出意见建议:采纳5条,未采纳3条,原因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随后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形成最终的送审稿。2022年2月25日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4条,意见已全部采纳。2022年4月11日,《办法》经省民政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结合近年来社会团体管理的实践和新要求,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的函》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为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我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按照《办法》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上一年度6月30日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是明确了年检的内容。主要为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换届选举及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和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及依据规定组织评比表彰、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按照规定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是明确年检的程序。社会团体年检实行网上申报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1日起填报年检工作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于3月31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或提出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于6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四是明确了年检结论的类型。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安排财务抽查的结果与年检结论挂钩。

五是明确了“年检合格”标准。社会团体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党建工作正常开展,信息披露规范,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行为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六是明确了“年检基本合格”标准。主要包括16种情节轻微的情形,涉及党建工作流于形式,质量不高;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负责人未按期换届、超龄超届任职或者未按规定报批;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变动较大未及时备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超越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民主办会不规范或领导班子不团结,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年末净资产少于3万元但多于1万元;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超过章程规定换届时间1年以内,且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收取有关费用;无固定办公场所一年以内;未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监督检查和其他违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

七是明确了“年检不合格”标准。年检基本合格”标准中涉及的情形有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年检结论可确定为“年检不合格”。除此之外,另有18种情形,主要涉及应建未建党组织或全年未开展党建工作;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活动;领导班子不团结、内部管理混乱或会员意见较大,导致未按民主程序决策重大事宜,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年末净资产少于1万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未按时换届超过一年以上,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无固定办公场所一年以上;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监督检查;不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已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完成整改或上一年度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年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八是明确了年检结论的应用。明确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或“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做出年检结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在年检结论作出前两个年度内有违法违规事项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2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5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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