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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