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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读|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解读:基础条件篇(法定代表人)指标

2022-10-17 1952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涉及到比较详细的评估指标,是对社会组织一次较为详细的考察和全方位体检,我们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以及各级民政部门发布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进行解读,本期主要解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中的“基础条件”板块,在大部分现行评估指标1000分中,这个版块分值是60分,也是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的基础条件,比如按时参加年检、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金等,也是社会组织规范运营的基础所在。

“法定代表人”板块主要考察参评组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也就是参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款,主要从产生程序、任职年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等方面进行考察。在社会组织章程中,不论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基金会,都对法定代表人做了明确的任职条件,比如拥护党的领导,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等,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中,规定了“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基金会章程范本中,也有类似条款“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在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方面,由于法定代表人一般还会担任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主任等主要负责人,所以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属于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章程范本里都规定了“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各地版本略有不同。在选举方式方面,如果法定代表人产生是以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这样在“内部治理”板块中的负责人产生选举形式方面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分数。

在考察法定代表人是否可兼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方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非法定代表人担任基金会理事长的,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虽然《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便于把握基金会工作方向,提升基金会的号召力,也有领导干部兼任相关职务的,涉及到领导干部担任基金会职务的,还需要有《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职务审批表》《退(离)休干部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审批表》等材料,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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