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7 3038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市综治委《关于印发〈慈溪市现代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机制项目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慈综治〔2013〕21号)要求。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1、直接登记范围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外,成立下列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直接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含行业性商会,不含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资助与奖励、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不含社会科学类)。
(三)公益慈善类:开展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等业务为主的慈善类社会组织,以及无法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明确表示不承担业务主管职责,但社会服务发展需要的、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体娱乐、社区协同管理等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开展前已注册登记的上述四大类社会组织,在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修订出台前,其管理模式不作调整。
2、直接登记程序申请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名称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实行名称预登记,符合直接登记范围和名称管理有关规定的,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社会组织凭该通知书办理银行开户和验资手续。申请名称预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发起人或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慈溪市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拟成立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或举办者简介和身份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应做好名称预登记审查工作,必要时可就拟成立组织的业务范围、成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事项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成立登记。申请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无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提交的章程草案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其他材料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申报。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仍按筹备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和流程办理。申请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前的所有筹备活动均须提前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进行现场监管。
(三)核发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对申请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上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成立登记文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等审批事项,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进行年度检查时,年检材料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四、文件解读单位
慈溪市民政局。
五、文件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人:戚建江、陈益波 联系电话:6304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