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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初级会计实务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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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初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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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2(时长: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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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5(时长:14分)

第四十二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5(时长:14分)

第四十一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4(时长:13分)

第十八节 房产税的纳税人(时长:7分)

第十七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时长:27分)

第十六节 考点分析(时长:16分)

第十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1(时长:20分)

第十九节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考点)(时长:16分)

第二十节 房产税考点(时长:15分)

第二十三节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特殊规定及考点)(时长:14分)

第二十二节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时长:11分)

第二十一节 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时长:9分)

第十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时长:15分)

第十二节 常见问题与税收法律制度(时长:13分)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1(时长:8分)

第三节 税法如何学习(时长:11分)

第二节 经济法考情分析(时长:12分)

第七节 契税的征收范围(时长:10分)

第八节 契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时长:14分)

第十一节 车船税税收优惠(免征)(时长:16分)

第十节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重要考点)(时长:14分)

第九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时长:9分)

第二十四节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时长:13分)

第五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2(时长:16分)

第三十五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7(时长:14分)

第三十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6(时长:19分)

第三十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5(时长:19分)

第三十六节 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时长:16分)

第三十七节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时长:17分)

第四十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3(时长:13分)

第三十九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2(时长:11分)

第三十八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1(时长:17分)

第三十二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4(时长:16分)

第二十五节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2(时长:11分)

第二十六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1(时长:9分)

第十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2(时长:9分)

第六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3(时长:17分)

第二十七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2(时长: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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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8(时长: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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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0(时长: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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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9(时长: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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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4(时长: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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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6(时长: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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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项目总结与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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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组织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 社会组织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 社会组织如何从活动异常名录中移出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 社会组织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非组织提交报告时间是截止到3月31日吗?
    谢谢您的观看,截至时间以北京市民政局通知为准。
  • 审计报告出具单位没有电子章,可否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感谢您的观看,没有电子章不行,必须上传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电子章
  • 问:我单位是物业公司,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在小区门口进行体温检测和出入人员登记,每天给200元的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建议单位保留公司文件、值班表签到等其他证明材料备查。【补充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问:我是医院的财务人员,疫情期间我院发放给医务人员的临时性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圳税务】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补充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问: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中央财政补贴的工作补助,免个税吗?
    答:免个税。《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问: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答:建议根据当地关于疫情防控文件规定给予的补助属于上述范围,没有限制单位没有限制金额,特别提醒,不仅仅限制是医务工作者。如浙江湖州市推出《推出十项举措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其中规定全面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对医务工作者等一线工作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伙食补助等政策。对赴武汉医疗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和180元出差补贴,每人每月500元通讯补贴,对其家属给予5000元慰问金。综合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参加一线防控工作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统筹把握。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等,各地可一次性核增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增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各地财政全额保障。根据上述规定防疫工作者,包括赴武汉医疗人员,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参加一线防控的工作人员。再如杭州高新区(滨江)出台十二项举措中: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医务工作者等一线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天3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在应急响应期内,出现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加班值班各类补助发放;对确实发生误餐的还可给予不超过100元/天的伙食补助;对在定点诊治医院、急救中心、疾控中心等参加一线防控救治的医务工作者,由区社发局及派出单位对其家属给予一次性慰问金;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等,可一次性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同时,综合考虑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参加一线防控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人社局结合实际另行研究确定补助政策。
  • 问:疫情防治有什么具体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问:单位新员工的培训费,包含餐费和会议费,这些都可以抵扣吗?
    答:会议费专票的税款可以抵扣,不过注明了餐费的部分,餐费部分是不能抵扣的。 注意:会议服务中另购买了餐饮服务的,餐饮费不能合并到会议费中开具,需要分别列示。
  • 问:端午的粽子,中秋的月饼,过年大礼包,这些为员工准备的福利,如果能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吗?
    答:作为集体福利支出的东西全都是无法抵扣的。
  • 问:单位员工下个月要去出差,取得机票、酒店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二)税务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注意: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的)不能抵扣。驾驶单位自有车辆出差,行驶过程中,花费的汽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票,其进项都可以抵扣。
  • 问:单位招待客户吃饭,这个餐费能不能做进项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不能抵扣,如果招待老板亲戚住宿的话,所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同样无法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问:住宿费发票是不是计入“差旅费”项目?
    答:若是自己员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项目;若是招待外部客户或者关系单位的住宿费,属于“业务招待费”项目。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具体范围一般包括:(1)因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2)因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 问:差旅费等抵扣进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差旅费等抵扣进项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2.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3.不适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比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就不能抵扣。
  • 问:会计档案保存期限是多久?
    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问: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履行哪些销毁程序?
    答: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②.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③.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何时需要移交?
    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 问: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能否对外借出?
    答: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 问: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问: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问:哪些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答:根据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①.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③.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④.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 问:会计档案是指什么?
    答: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实务中,由于工作疏忽一旦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则很可能会受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做出的处理处罚。
  • 问:《无欠税证明》的时效是多久?
    答:《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出具,仅证明截至到开具时间节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欠税情形。纳税人如申报不实,税务机关仍然要依法追缴税款。
  • 问:《无欠税证明》如何开具?
    答: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 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 问:开具《无欠税证明》应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答:(一)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①.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 问:“无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①.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②.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③.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④.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⑤.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问:哪些情形可以开具《无欠税证明》?
    答:自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 问:什么是《无欠税证明》?
    答:《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 问:如果员工一年内都没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怎么办?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如果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以致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的,员工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 问:员工没能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
    答:扣缴义务人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员工A在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到4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4000元(1000元/月×4个月)。
  • 问:扣缴客户端中,对人员状态被修改为非正常的人员,是否需要报送人员信息?
    答:人员信息发生修改,都需要点击【报送】按钮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 非正常表示员工从该单位离职,离职后员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单位中,将不显示该企业信息。
  • 问:扣缴客户端中,如何显示隐藏的非正常人员
    答: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显示非正常人员】,即可显示全部非正常人员。
  • 问:扣缴客户端中,对已有申报记录的人员信息如何删除?
    答:已经在扣缴客户端中申报过的人员,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删除,可以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若希望在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中不再显示该人员,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即可。
  • 问:扣缴客户端中,身份验证状态有哪些?有什么含义?
    答:【待验证】:表示人员信息初次添加或修改时的默认状态; 【验证中】: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系统会自动获取到验证结果,无需再进行另外的操作; 【验证通过】:表示采集的人员信息与公安系统的信息是一致的; 【验证失败】: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不一致,可以核实后将信息修改正确,如果确认无问题的,可暂时忽略该验证结果,正常进行申报; 【暂不验证】:表示该自然人身份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如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护照等),目前尚无法进行验证,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
  • 问: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入时提示“个人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无法导入”。怎么办?
    答:请先在扣缴客户端中导入或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并进行人员信息报送。
  • 问:扣缴客户端批量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提示部分导入成功。未导入的信息该如何处理呢?
    答:在导入失败情况下,扣缴客户端会在导入文件夹里面生成一张导入失败的错误信息表。请查看具体错误原因,修改完善好对应内容后重新导入即可。
  • 问: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的登录密码忘记了,该如何处理?
    答:点击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填写人员身份信息后再选择一种可用验证方式,验证通过后,然后在“重置密码”页面完成新密码的设置即可。
  • 问: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是多少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者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 问:新版发票系统扫描认证的发票需在平台确认吗?
    答: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用于申报抵扣,同时支持撤销勾选操作。扫描认证的发票如用于抵扣,应登陆平台进行确认签名。扫描认证的发票如用于出口退税,应登陆平台撤销勾选,再确认用于出口退税。
  • 问:勾选为“部分抵扣”和“不抵扣”的发票,该所属期申报缴税后能否再次选择抵扣?
    答:不可以再次选择抵扣。
  • 问:可以将一张发票同时进行“抵扣勾选”和“退税勾选”吗?
    答:不可以,一张发票仅可勾选一种用途。
  • 问: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如某企业于2017年1月份办理税务登记,2月份购进若干机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并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至3月份到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 问: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还能认证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之前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认证并稽核比对)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问: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该如何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呢?
    答:根据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 1.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2.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 3.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 1.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3.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5.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 问:认证时发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失控发票,还能不能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 问: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不能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0: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 问:招待费汇算清缴时,不超过收入的0.5%,其中收入包含投资收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投资收入是否在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内。
  • 问: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有哪些免填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 问:2018年发生的费用未收到发票,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才收到收款方开的发票,请问一下能否做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如您公司2018年发生的费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收款方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问:企业在国外发生的所得,已经在国外交过企业所得税了,在国内如何抵免?(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答: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的收入和支出,在什么时间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是否需要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进行关联申报?
    答:这个关键要看你们公司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此看来,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与企业性质无关,查账征收的企业只要在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来的,就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 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 问: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扶贫捐赠支出?
    答: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税务总局将统筹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工作,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 问:我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答:为便利纳税人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渠道供纳税人选择。一是在线升级,纳税人只要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提示升级,只要根据提示即可完成升级操作;二是自行下载升级,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税控服务单位的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开票软件升级包;三是点对点辅导升级,如果纳税人属于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特定纳税人或者在线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主动联系税控服务单位享受点对点升级辅导服务。
  •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问:我公司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问:我公司为商务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务服务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的解读》第二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你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问:B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该例中B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3月份销售收入9万元,当月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缴纳税款300元,4月份发生退货,请问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问: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问: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该例中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